在我們簽訂一份有身故理賠金的保單,總會遇到填寫「受益人」字段的困擾,到底要怎麼寫,才不會被認列被保險人的遺產,而該課什麼稅的情況呢?
首先要先明白的是:保單上的指定受益人並非義務,而是權利。
白話意思就是,我們都有權利選擇是否填寫。但是若選擇不填寫,就會被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,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時就有可能被課「遺產稅」。
(此法條依據保險法第113條,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,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。)
一般來說,若在受益人字段填下「法定繼承人」,等同有填寫受益人,並不會被認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,當然就沒有遺產稅法上的問題。
(此法條依據保險法第112條,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,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。)
那麼只要有填寫「法定繼承人」五個字,一切都安全無虞嗎?首先要先了解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模式。
「法定繼承人」:指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,依順序定之: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;指子女、孫子女和養子女。
二、父母;不包含配偶之父母。
三、兄弟姊妹;不包含配偶之兄弟姊妹。
四、祖父母;不包含配偶之祖父母。
(此法條依據民法第1138條明定之)
至於分配的標準,如何給予法定繼承人的原則如下:
一、當有配偶及子女(第一順位)的情況下,需所有人均分。
二、當有配偶及父母(第二順位)或是兄弟姊妹(第三順位)的情況下,則由配偶分得二分之一,其餘由其他人均分。
三、當有配偶及祖父母(第四順位)的情況下,則由配偶分得三分之二,其餘由祖父母均分。
四、當只有配偶的情況下,則由配偶全額繼承。
(此法條依據民法第1144條明定之)
另外有一點要特別注意,若是在保險契約裡有寫到:「受益人指定一人以上,除非特別指定比例或順位,否則該項理賠金應由所有受益人均分」時,身故賠償金會依據保險契約去行使,但如果沒有詳細的條約記載,就是由民法的規定去實行。
接下來我們來探討如果有填寫特定受益人的狀態下,會發生的情況:
一、當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身故
若是兩者同時離開,而且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條件下,就會被認定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做為受益人。
但是若證明死亡之推定,還是可以由反證來解釋的。
二、當被保險人比受益人提早離開
被保險人離開時,由契約所指定的受益人獲得理賠金。
三、當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提早離開
在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提早離開,而且沒有其他或變更受益人的條件下,此時保險契約就視為未指定受益人,保險金將會被認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中。
雖然在有填寫法定繼承人的狀態下,能夠避免成為遺產課稅對象,但就因為有繼承順序,所以會造成無法理賠到你想要給予的對象,因此,受益人正確填寫要贈與的特定人士,最後再加上法定繼承人,這樣會比較合適喔!
瞭解更多香港保單優勢:https://goo.gl/DZySjj
非香港居民購買合法嗎?:https://goo.gl/wOHu3f
瞭解自已的計畫:http://goo.gl/J0zKo6
5283-我愛保險痞客邦: http://goo.gl/2xJ9DV
5283-百萬保險網介紹: http://goo.gl/E2z75T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