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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我們簽訂一份有身故理賠金的保單,總會遇到填寫「受益人」字段的困擾,到底要怎麼寫,才不會被認列被保險人的遺產,而該課什麼稅的情況呢?

 

首先要先明白的是:保單上的指定受益人並非義務,而是權利

白話意思就是,我們都有權利選擇是否填寫。但是若選擇不填寫,就會被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,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時就有可能被課「遺產稅」。

(此法條依據保險法第113條,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,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。)

 

一般來說,若在受益人字段填下「法定繼承人」,等同有填寫受益人,並不會被認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,當然就沒有遺產稅法上的問題。

(此法條依據保險法第112條,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,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。)

 

那麼只要有填寫「法定繼承人」五個字,一切都安全無虞嗎?首先要先了解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模式。

「法定繼承人」:指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,依順序定之:
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;指子女、孫子女和養子女。

二、父母;不包含配偶之父母。

三、兄弟姊妹;不包含配偶之兄弟姊妹。

四、祖父母;不包含配偶之祖父母。

(此法條依據民法第1138條明定之)

 

至於分配的標準,如何給予法定繼承人的原則如下:

一、當有配偶及子女(第一順位)的情況下,需所有人均分。

二、當有配偶及父母(第二順位)或是兄弟姊妹(第三順位)的情況下,則由配偶分得二分之一,其餘由其他人均分。

三、當有配偶及祖父母(第四順位)的情況下,則由配偶分得三分之二,其餘由祖父母均分。

四、當只有配偶的情況下,則由配偶全額繼承。

(此法條依據民法第1144條明定之)

 

另外有一點要特別注意,若是在保險契約裡有寫到:「受益人指定一人以上,除非特別指定比例或順位,否則該項理賠金應由所有受益人均分」時,身故賠償金會依據保險契約去行使,但如果沒有詳細的條約記載,就是由民法的規定去實行。

 

接下來我們來探討如果有填寫特定受益人的狀態下,會發生的情況:

一、當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身故

若是兩者同時離開,而且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條件下,就會被認定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做為受益人。

但是若證明死亡之推定,還是可以由反證來解釋的。

 

二、當被保險人比受益人提早離開

被保險人離開時,由契約所指定的受益人獲得理賠金。

 

三、當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提早離開

在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提早離開,而且沒有其他或變更受益人的條件下,此時保險契約就視為未指定受益人,保險金將會被認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中。

 

雖然在有填寫法定繼承人的狀態下,能夠避免成為遺產課稅對象,但就因為有繼承順序,所以會造成無法理賠到你想要給予的對象,因此,受益人正確填寫要贈與的特定人士,最後再加上法定繼承人,這樣會比較合適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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