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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香港保誠拒賠的事件被大肆流傳,原因是有位中國籍客戶,到人潮絡繹不絕的海港城,高掛欺騙的布條,抗議被保誠拒賠。

標題下的誇張,到底是怎麼回事?讓我們靜下心來剖析這事吧!

 

簡單概述一下這整件事的經過:

 

以上將時間表整理給大家清楚整件事情的過程,另外提出幾點較關鍵的事件:

2014年02月:孩子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,診斷出幼兒急疹、繼發性血小板減少症和輕度貧血,住院數天。

2015年09月:為孩子購買保誠儲蓄險(附加醫療、意外險)與重疾險,兩張保單。

2016年12月:孩子住院,主因診斷為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,此時申請醫療附約理賠,理賠成功

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,這段時間經歷6次左右的住院,客戶也申請醫療附約理賠,均理賠成功

2017年10月:在深圳孩童醫院初步診斷為白血病;回到廣州南方醫療複診,確診為「白血病」

2017年11月:申請重疾理賠遭拒,連同先前投保附約的醫療險一同被取消,並且退回已繳保費,理由是未如實告知既往病歷。

 

但是在此之前請注意:

客戶的孩童在2014年2月「未投保前」,曾因呼吸道感染住院,被診斷為幼兒急疹、繼發性血小板減少症、輕度貧血。

拒絕原因為:本公司得悉受保人於2014年2月2日至2014年2月7日曾住院並確診患有繼發性血小板減少症及輕度貧血。

但是在投保時簽署的「人壽保險申請書」中,均未申報

若有申報的話,保險公司在核保時的決定會有所不同,基於這原因,保險公司取消客戶保單附加醫療、意外險,且退還已繳付的保費

 

客戶不服,再次申訴之後,得到保險公司的響應還是拒賠,理由為:

未告知於2015年曾有就診,顯示患有單核細胞增多症等結果,所以還是維持原有決定「取消保單,並未能接納有關理賠申請」。

 

說完了整件事的過程,我想各位應該了解大致上的問題點。

孩童第一次住院時,診斷上說明,因急性上呼吸道求診,發現了諸多病症,但是這些卻沒有在投保時一一告知,也就引發後續保險公司拒賠、取消附約,客戶不服,到海港城拉布條抗議的事件。

 

看到有許多文章在網上流傳,有些標題下的聳動,卻沒有理性的看待此次事件,讓許多人不解。

有些人指出客戶隱瞞的體況,和理賠的疾病之間,是否有必然的關係,還是個問號,但是即使沒有必然關聯,這些體況也是會影響到保險公司核保的,因為會有不同的風險核評。

 

另外,受到大家熱烈討論的還有「不可抗辯條款(不可爭議條款)」,到底保障了保戶什麼?

所謂不可爭議條款,是指保險合約生效超過2年,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約,不會針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異議。

但是各間保險公司規定有所不同,有無其他條件才可成立此不可抗辯條款,就需要依各間保險公司的條款為依據。

 

就以香港幾間保險公司保單的條款為例,香港友邦人壽

客戶欺詐或欠繳保費,以及附加的醫療險、住院險皆不適用此條。

 

香港保誠人壽

將欺詐、附加險等作為不可爭議條款的除外情況,其他情況如誤報被保險人年齡、性別、吸煙情況,即使過了2年,也是可以解除合約的。

另外要注意的是,保誠的重疾險也不適用於不可爭議條款。

 

香港安盛人壽

同樣是除外欺詐或欠繳保費、重疾保障和任何附加險等。

 

以上數據顯示,大致上的保險公司都是將詐欺排除在「不可爭議條款」外,不論過了二年、五年或十年,都是可以拒賠的。

 

那為何醫療險能賠,重大疾病險卻不能?

對於保險公司來說,不可能對於每一次理賠申請都做詳細的調查,尤期是理賠金額較小的案子,這對於行政成本來說也會較高。但就此案來說,如果因為住院賠付了,理論上就覺得重大疾病險也需要一併賠付嗎?我想是不合理的。

 

對於此事來說,就像法庭上的判決一樣。

就條款上不做出理賠,也是沒有問題的。但是如果在實務上若賠付了,添加了情的部份,就不單單只是法的部份了。

 

最後,針對此事做個小結尾吧!

我想大家都會很擔心未來保單理賠上,會不會遇到類似的問題,其實,不論是購買香港、中國或台灣的保單,投保皆務必如實告知體況,因為隱瞞體況,都是會有拒賠風險的。

 

買保單,就是為了在需要幫助時,能及時獲得一筆資金安心醫治,如果因為隱瞞而拒賠,這樣的風險你願意承擔嗎?

如同業務員向你說「帶病投保只要熬過兩年,保險公司就得賠付」,對於你的權益有無損害,相信你現在已經可以判斷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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